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到期了可以續期交錢。
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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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通過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該土地建設房屋的權力,建設用地的所有權依然屬于國家,使用者只有一定年限的使用權,且要在規定時間內對土地進行規劃建設,否則會被收回。使用者繳納土地出讓金后,就可以登記為該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力人,其他單位或個人都不能對其侵占或使用。
使用權人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和使用條件開發建設和使用土地,如果需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向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期限是多長時間?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哪些?
1、招標出讓:在規定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以書面投標形式,競投某地段土地的使用權,由招標人根據要求,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適用于開發性用地或者有較高技術性要求的建設用地。
2、拍賣出讓:也稱競投,指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在指定時間和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所出讓使用權的土地公開叫價競投,按照“價高者得”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出讓方式。
3、掛牌出讓: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協議出讓:土地的出讓方和受讓方通過協商方式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適用于工業以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而給予優惠政策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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